任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鲁0811破24号之三本院根据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5日指定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8日,本院宣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2021年3月23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称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济宁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济圣会审字[2020]第Z-067号《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12月8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0元,负债总额158612050.7元,所有者权益-158612050.7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经管理人核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曾于1998年12月分配给职工两套房改房,因不符合房改政策,不能办理相应的房产证书,该资产是否应当作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资产予以处置尚处于待定状态,即使认定为破产财产,但上述两套房产因年代久远,变现价值较低,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综上,管理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已不能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条件,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程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5日
>>>>民事裁定书之二


申请人
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确定《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债权表》无异议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称其已对济宁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职工债权及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确认,并制定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债权表》,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截止2021年3月22日,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2笔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的审核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职工债权为29582720.08元;截止2021年3月22日,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2笔,共计11206160.85元。其中申报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1笔,金额为10625617.05元,管理人确认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金额10625617.05;申报普通债权11笔,金额为580543.8元,管理人确认的该11笔债权中,普通债权的金额为367662.3元,劣后债权的金额为210124.92元。>>>>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职工债权为29582720.08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审议,确认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职工债权为29582720.08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1笔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金额为10625617.05元;11笔普通债权中,普通债权的金额367662.3元,劣后债权的金额为210124.92元。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12笔债权均无异议。>>>>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上述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职工债权29582720.08元,普通债权10993279.35元,劣后债权210124.92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民事裁定书之三


申请人
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宣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
2020年10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811破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2021年3月23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称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
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济宁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济圣会审字[2020]第Z-067号《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12月8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0元,负债总额158612050.7元,所有者权益-158612050.7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经管理人核查,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曾于1998年12月分配给职工两套房改房,因不符合房改政策,不能办理相应的房产证书,该资产是否应当作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资产予以处置尚处于待定状态,即使认定为破产财产,但上述两套房产因年代久远,变现价值较低,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综上,管理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已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债务人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财产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条件,管理人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程序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济宁市汽车销售总公司已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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